9月1日,科技部發布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生效,對6大類主體、64種科研違規行為亮出“組合拳”。
“這次新規定劃定了底線,明確了界限,以‘零容忍’態度堅決遏制科研人員反映強烈的科技活動違規行為,將進一步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司長戴國慶說。
戴國慶介紹,《規定》覆蓋了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6大類主體、64種違規行為。在處理措施方面,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包括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等10類處理措施,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戴國慶表示,《規定》明確的違規行為包括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此類公眾關注度較高的違規行為。
戴國慶介紹,《規定》有一個亮點,就是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要按程序記入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41個部門據此實現聯合懲戒。戴國慶說:“這對潛心科研的科技工作者來說,也是一種公平。因為有的人通過投機取巧和弄虛作假獲得政府科技資源,對于潛心搞科研的人來講就是一種不公平,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戴國慶介紹,《規定》還有一大亮點,就是壓實從事科研活動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單位的第一主體責任,對于個別科研機構“家丑不外揚”的做法,要求強化擔當、履職盡責,加強內部管理和作風學風建設,對單位的“護短”行為也將依規進行處理。
戴國慶說:“在《規定》里面,有一條專門寫到對于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者參與本單位科技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行為的,也是一種違規行為。”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副司長馮楚建表示,為了《規定》有效落實,科技部將加強監督,督促《規定》的落實情況,形成科技界對嚴懲科技違規行為的共同認識,要確保它真正貫徹落實,核心在于真管、敢管、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