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從科技部發布的《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中了解到:科技人員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行為將會被嚴肅處理。該規定對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有關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
明確被列入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還包括: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違反科技倫理規范;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據了解,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同時,偽造、銷毀、藏匿證據;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打擊、報復舉報人等將給予從重處理。